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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子女欠债,父母偿还???

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其个人债务应该自己来进行承担,是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的,当然父母如果是自愿代为偿还的,法律予以准许,这属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存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那么父母才有责任来进行承担。如果该笔债务中,父母是保证人或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父母偿还债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付的债务,如果该子女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可以偿还或者不足以全部偿还;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子女去世,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是未成年的,欠下的债务也是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由此欠下的债务父母需要承担,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成年了,则由孩子个人承担。除非儿子死亡。
子女欠债父母是否有责任偿还,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2)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
(3)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大余县古称南安,位于江西省西南端,赣、粤、湘三省交汇处,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是沟通中原与岭南的要冲。属亚热带季风湿润区。大余人文荟萃,是“先行教化”的“儒雅之邦”。张九龄、周敦颐、苏东坡、朱熹、文天祥、戚继光、汤显祖、王阳明等许多历代名人,都曾在此活动并留下了数以千计的不朽诗篇。“大江东去几千里,庚岭南来第一州”,就是苏东坡赞誉大余的神来之笔。明代大戏曲家汤显祖在此构思写了了闻名于世的巨作《牡丹亭》。北宋理学大师周敦颐任南安军司理参军时,授程颢、程颐理学,南宋理宗亲赐书匾“道源书院”,从师讲学之风不衰,名人辈出。清乾隆、嘉庆年间戴衢亨父子叔侄“一门四进士,叔侄两宰相”,“西江四戴”名重一时。大余是革命老根据之一,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多次到大余从事革命活动。红军长征后,项英、陈毅、杨尚奎、陈丕显等在梅岭一带坚持了三年艰苦卓绝的游击战,陈毅留下了气壮山河的《赣南游击词》和《梅岭三章》。大余是驰名中外的“世界钨都”,储藏有30多种矿产,水利电力资源丰富。